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10月修订 适用2011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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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经2010年10月18日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参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如期到学院指定地址报到,办理入学、缴费、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力等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者虽经请假仍逾期报到者,作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到日期缴纳学费、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报到注册的,自学院正常上课之日起作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后的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入学教育、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者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报学院负责人核准。考核成绩每学期在学院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
      第五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评定、毕业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六条 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者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者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第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者由学院学历教育部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考试时间相冲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医院病假证明),经学院学历教育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事、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相关证明、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初与补考一同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续,若再次缺考,一般按旷考处理。
      旷考者必须重修。选修课和随堂考试课程没有缓考。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课程考试试场规则》。凡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重修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学历教育部批准,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条 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四章 选课和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
      第十一条 选课
      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
      每门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及格成绩。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缴费重修(原则上重修不得超过二次)。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但毕业时必须满足总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免修
      学生欲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凭有关免修的成绩证明材料向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申请,由学院学历教育部进行审核,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学院学历教育部以下发免修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其申请免修的结果。免修具体规则见《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实施办法》。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 经国家成人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坚持学习,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者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者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学院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者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者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由学院学历教育部按拟转入专业同级标准严格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一般应考核与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一至两门,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90分以上者,方可同意转专业。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批准,学院 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学历教育部批准,缴纳当年学费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院学历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4、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保留学籍、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3、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8、不缴纳学费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0、因病、伤应休学而未休学,经学院提示、动员后仍不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11、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连续两个学期未能够取得所选学分二分之一者。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学历教育部出具决定书并告知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2、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凡属自费出国学生,可申请在出境前保留学籍一年。
      申请时须提交国外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办理签证所必须的经济担保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考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者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性活动和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相应学时计旷课。
      3、学生请假除急病或者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送学院学历教育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由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批,4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请病假须持医院证明;请事假亦需有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学历教育部销假。
      4、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分管)院长审批,向学院学历教育部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二十八条 纪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1、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2、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相互交谈、抄袭(包括拷盘)、偷看、夹带、传递、换卷、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使用手机等现代通讯设备等舞弊行为发生,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舞弊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般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协同舞弊者,给予与舞弊者同样处分;代替他人考试者,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舞弊者一律作开除学籍处理。
      3、凡违法乱纪或者触犯刑律者,由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涉及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者,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必须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通知到 本人,本人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务会议审议、主管校长批准,报市教委备案。特殊情况报经市教委审批。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开除学籍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学制、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可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实行弹性学制。高起本基本学制为五年,最长不多于六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三年,最长不多于四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高起本学生必须在第十学期开学前、专升本学生必须在第六学期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历教育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方可确认。未提前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院一律按五年制高起本和三年制专升本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延长期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超过10%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10%以下的,作结业处理。结业生可于两年内回校参加重修、考试、答辩,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学生可在结业一年内,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并经批准,修改或者重新撰写毕业论文。经答辩通过后(如无其它限制性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级次)考试,成绩合格;或者作为在校生通过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办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线以上;或者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3)(及以上级次)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考试成绩单从签发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未达到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4、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不包含2.0)以下者。
      第四十一条 对于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换发毕业证书者或者取得毕业证书时仍未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要求者,不得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并提供英语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当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上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1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主管校长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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