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实施办法(2010年12月 适用2011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

时间:2012-04-21浏览:5621设置

        一、申请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
        1.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毕业文凭,并已修读相同课程(层次、内容、要求相同)且课程学分不低于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
        2.入学前在本校学习但未取得毕业文凭,已修读相同课程(层次、内容、要求相同)且课程学分不低于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
        3.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课程学分不低于教学计划中规定学分(五年内有效);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含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四年内有效);
        5.参加市级、国家级、国际级职业资格考试或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并报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批准),取得合格证书或单科成绩合格。
        二、申请课程免修不免考的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3款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超过五年;
        2.入学前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但不免考;
        3.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4款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含四级)成绩超过四年。
        三、成绩记载
       (一)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记载
        1.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1、2款者,凭原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和该校学籍证明(毕业文凭、结业或肄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原始成绩记载。
        2.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3款者,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记载成绩。自学考试成绩低于70分以70分记载,70分以上(含70分)按自学考试实际分数记载。
        3.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4款者,可免修在校期间“大学英语”课程。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按75分记载;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按85分记载。
         4.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5款者,凭合格证书或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免修相应课程,并按规定的成绩认定标准记载。
        以会计专业资格证书考试为例,成绩认定标准见下表。

会计专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认定标准

证书名称

考试科目

可替换课程

课程层次

资格证书或
单科成绩证明

认定成绩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基础

基础会计、会计学1

高起本

专升本

合格

70

会计电算化证书

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

合格

7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初级)

初级会计实务

基础会计
会计学1、2
中级财务会计
中级财务会计1、2

合格

75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概论

合格

7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中级)

中级会计实务

基础会计
会计学1、2
中级财务会计
中级财务会计1、2

合格

80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

合格

80

经济法

经济法概论

合格

80

注册会计师执业
资格证书

会计

基础会计
会计学1、2
中级财务会计
中级财务会计1、2
高级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

合格

90

合格

90

合格

90

财务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

合格

90

审计

审计学

合格

90

经济法

经济法概论

合格

90

税法

税收学

合格

90

公司战略与
风险投资

公司战略管理

合格

90


        注:其他资格证书的成绩认定参照上表执行

        (二)免修不免考课程的成绩记载
        免修不免考的课程,以该课程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四、免修申请及审批程序
        1.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免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过期不再办理。
        2.申请免修的同学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向学历教育部提交相应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材料。
        3.学历教育部对免修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学历教育部下发免修通知单。
        五、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2011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
        六、本实施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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