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学院成立由校分管领导、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更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5.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