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成人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坚持学习,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者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者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学院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者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者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由学院学历教育部按拟转入专业同级标准严格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一般应考核与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一至两门,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者,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在90分以上者,方可同意转专业。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历教育部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同意,报市教委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由转入学校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批准,学院接获有关批准文件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