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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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及《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200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精神,结合继续教育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重在思想教育,积极疏导,并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纪律处分可适当从轻。违纪学生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六条 违纪情节严重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校纪校规者,应当从重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可以从重处分。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有一定进步,但犯有轻微错误,可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半年;屡教不改或重新违反校纪校规并应处以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
   2.损害国家、集体尊严和荣誉的;
   3.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课的;
   4.组织出版或出版非法刊物的;
   5.张贴有损国家、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大、小字报的;
   6.寻衅滋事,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7.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8.通过网络等媒体实施上述行为的;
   9.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10.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劳教,或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且被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者,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所涉价值未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满100元,累计未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满300元,累计未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满500元,累计未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7.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9.明知或应当知道为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赃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受损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1.所涉价值未满100元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所涉价值满100元,未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所涉价值满300元,未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所涉价值满500元,未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所涉价值满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因违反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态度恶劣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如下处理:
   1.故意挑起事端者:故意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2.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和电子邮件者。
   第十七条 凡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黄色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收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对收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收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校内喝酒或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在校内喝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在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对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校赌博、打麻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打麻将者,初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赌博者,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内以各种形式非法经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对非法经营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屡教不改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品行恶劣或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对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必
   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1.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2.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3.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犯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1.学院成立由校分管领导、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更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5.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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