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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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313日的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发布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上海财经大学

201853

上海财经大学

201853日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748号),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学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

(一)已发生违纪行为,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且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为学校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给予处分:

(一)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阻碍学校进行违纪事实调查,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止他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可以从重处分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且被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包括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等作弊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4.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二)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干扰考场秩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参加考试时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违反学术道德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的;

 2.买卖毕业论文的;

 3.毕业论文或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4.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毕业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申请审核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诚信缺失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成绩单、各类证书等证明文件,用于升学、就业等用途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优秀学员、优秀毕业生等奖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诚信缺失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教学秩序,干扰教师正常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二)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会的;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或冒用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四)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学区、图书馆、会场、体育馆、食堂等扰乱秩序,或未经批准占用学校道路、空地等,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在学校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六)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有下列危害校园或网络安全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破坏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其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入侵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篡改,或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损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恶意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或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危害校园或网络安全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吸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偷窃、骗取、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所涉及价值在一千元及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所涉及价值超过一千元,在二千伍佰元及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千伍佰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结伙作案,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

(二)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教育设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图书馆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撕页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殴打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故意编造、传播侵犯他人名誉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猥亵、骚扰、侮辱、诽谤、威胁、恐吓他人,或偷窥、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的,或冒用他人名义收阅、发送、隐匿、销毁电子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和解除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历教育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小组成员、学校学生处、保卫处及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和相关部门提交的拟处分决定,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由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是:调查取证、提出拟处分决定、学生陈述和申辩、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学院讨论决定和送达学生。

(一)调查取证。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涉及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议认定。学生是否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认定。

2.涉及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根据管理权限,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二)提出拟处分决定。调查取证完成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和相关部门提出拟处分决定。

1.涉及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道德等行为的拟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

2.涉及对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拟处分决定,由相关部门提出。

  

在提出拟处分决定过程中,有必要时可以征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意见。

(三)学生陈述和申辩。拟处分决定作出后,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应当告知学生违纪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

审核材料中必须附有拟处分决定书、违纪证据及其他材料。

(五)继续教育学院讨论决定。

1.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交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2.处分为开除学籍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提交之前,拟处分决定应当由继续教育学院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违纪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内容。

(六)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继续教育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可以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按照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收到继续教育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拟解除处分意见,成教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小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送达学生。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3.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

4.解除处分的决定;

5.其他内容。

如果处分期限届满,学生已毕业或离校的,仍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处分解除。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毕业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201831日前入学,在籍、注册且已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4月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062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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