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校发﹝2018﹞26号
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学校2018年3月13日的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发布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上海财经大学
2018年5月3日
2018年5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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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参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是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被录取的高中起点升本科或者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根据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4.学生前置学历与报考信息是否一致。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加课程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机考和撰写论文等形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入学教育、毕业论文等)在有关教学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院长核准。考核成绩每学期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
第十二条成绩与绩点
课程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阅卷时按百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学分),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评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或重修。
入学教育、毕业论文学分计算方式与课程相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认定,认定程序按《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及免考实施办法》(2015年6月)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因校内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冲突,可提交缓考申请。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班主任提出申请,方可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办理申请缓考手续。课程的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初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参加重修。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2017年6月修订)。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选课、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
第十六条选课
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
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记,并注明“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同一门选修课,但毕业时必须满足总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免修
学生欲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凭有关免修的成绩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进行审核,特殊情况需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以下发免修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其申请免修的结果。免修具体规则见《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实施办法》。
第五章转专业、转学
第十九条经国家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或者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并有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者;
2.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者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继续教育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生要求转入其他院校,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者适合其身体条件者;
5.其他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的事由。
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旷课。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或者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报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报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专升本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高起本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七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历教育部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历教育部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注册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3.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由学历教育部安排适当的专业学习。
5.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不缴纳学费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部书面、电邮等方式通知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考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者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3.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继续教育学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和继续教育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2学时、一天按4学时计旷课。
4.学生请假除急病或者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向授课老师请假。
5.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必须在考试前向班主任提出。
第三十二条纪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7】48号)及《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条款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1.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
2.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中违纪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作弊行为的,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考生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毕业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上财【2015】3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4.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规定》(2015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违反其他校纪校规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学制、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六条高起本基本学制为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多于七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不多于五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最长学习年限(高起本第七学年,专升本第五学年)的最后一个学期不得办理重修。
第三十八条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育),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在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超过10%的,在毕业审查时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10%以下的,在毕业审查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可以补考、重修或补作论文,不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级次)考试,成绩合格;或者作为在校生通过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办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线以上;或者作为社会考生参加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3)(及以上级次)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考试成绩单从签发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3.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不包含2.0)以下者。
第四十三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办理毕业和申请学士学位时,与继续教育学院当届毕业生同时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并提供英语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上海财经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四十五条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破坏,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学校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1.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3.其他应予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18级及以后各年级学生,自2018年3月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年3月
